房屋質量投訴將有法可依
時間:2017-05-03閱讀: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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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記者從自治區住建廳獲悉,該廳日前起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處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凡是我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對建設過程中發現的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均可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投訴
向誰投訴
住建部門和監督機構負責受理
征求意見稿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依法按投訴處理程序調查、核實,并責成、督促責任單位對施工質量缺陷進行限期修復。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進行處理。投訴處理機構的地址、投訴受理電話、電子信箱等信息應向社會公布。
怎么投訴
包括機構調解等3種方式
按規定,建設單位(開發商)是建筑工程施工質量投訴的第一責任人。投訴人在竣工保修期內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后,可先行與建設單位聯系,協商解決工程質量問題。協商不成或建設單位拒不履行維修責任,投訴人可以到工程所在地的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投訴處理機構投訴。
第二種方式是,當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按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三種方式是,如果建設單位不存在了,則由房屋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施工單位實施質量保修。
需要注意的是,對超過保修期或不屬于保修范圍、投訴人要求經濟賠償或提出退房換房等情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會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投訴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如何處理
督促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處理方式不同。征求意見稿規定,涉及可能影響建筑工程結構安全的施工質量問題,應由工程原設計單位(或不低于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其他設計單位)提出修復方案,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督促建設責任主體單位限期整改。其他質量缺陷可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出具修復方案,交原監理單位審批后實施。
對難以界定的質量問題,投訴人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共同委托法定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再根據檢測結果進行處理。
整改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投訴人和有關單位共同驗收,各方簽署驗收意見并簽字、蓋章確認,還要將修復情況書面報告投訴處理機構。
多久解決
一般質量缺陷15個工作日處理
根據征求意見稿,投訴處理機構從受理登記到發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通知書》,一般質量缺陷處理為1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特殊原因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不過要向投訴人說明,且不得超過25個工作日。
誰來埋單
建設單位先行墊付維修費
征求意見稿明確,維修費用一般由建設單位(保修責任單位)先行墊付,最終由施工質量缺陷直接責任單位承擔。
如果在設計單位提出的檢測、鑒定范圍之外,投訴人認為還需進行檢測和鑒定,其費用由質量保修企業和投訴人各墊付一半。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明確后,質量投訴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假如沒有質量問題,相關費用由投訴人承擔。
9種情形不屬于投訴受理范圍
1、對未辦理施工許可的工程提出的質量投訴
2、工程已超過保修期限或不屬于保修范圍的
3、投訴人提出經濟賠償或退房、換房等要求的
4、投訴事項已進入仲裁、訴訟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決、仲裁裁決的
5、不具實名或匿名投訴,且投訴內容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
6、投訴人與所投訴房屋無產權關系且未受產權人書面委托的
7、相同投訴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處理,重復投訴的
8、投訴事項已經處理完畢并已告知投訴人,投訴人對處理結果不服或不滿意,仍以相同事項和理由提出重復投訴的
9、不屬于本規定所述質量缺陷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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