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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 《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 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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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文件

    桂市監規〔2021〕2號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

    《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
    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

    各市市場監管局,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工作規范(試行)》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2021年第3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
    承諾工作規范(試行)

    第一條 為優化我區營商環境,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行政審批改革,創新推行以告知承諾方式進行資質認定審批,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檢驗檢測機構提出資質認定申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以及相關材料,檢驗檢測機構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法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資質認定行政許可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 檢驗檢測機構首次申請資質認定、申請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時,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相應資質認定。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除外。
    第四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統籌全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統一管理、組織實施、后續核查監督工作,對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進行暫停、撤銷和注銷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項目的檢驗依據應為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廣西地方標準中的檢測方法標準和具有規范中譯文的國際標準及技術規范。其他檢測方法如因檢驗檢測項目特殊需要作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檢驗依據,應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審批同意后,方可納入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檢驗依據管理范圍。
    第六條 對實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事項,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當向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告知下列內容:
    (一)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申請機構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法律后果;
    (五)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和要求。
    第七條 申請機構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書面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具備符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告知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具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現場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按照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要求提供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達。承諾必須由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并加蓋申請機構公章。
    第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通過登錄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或現場提交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以及符合要求的相關申請材料。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對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符合情況進行核查,需要核查的內容為:
    (一)申請材料的完整性。按照申請事項所需提交材料的要求,逐項進行確認。
    (二)資質認定領域和項目的合規性。凡發現存在醫學檢驗、職業衛生、動植物檢疫、特種設備、消防設置維護保養檢測、質量鑒定、工程(房屋)質量(驗收)鑒定等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范圍的領域或產品/參數項目,以及屬于企業內設實驗室性質的檢驗機構,應一律將申請材料退回,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
    (三)申請檢驗檢測依據的有效性。審查申請機構提交的檢驗檢測標準是否為現行有效,凡存在不屬于廣西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檢驗依據的情況,應及時要求申請機構更正或退回。
    (四)以及其他的國家層面、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資質認定文件規定事項的符合性。
    第九條 申請材料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規定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在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決定,制發《受理通知書》,申請機構可登陸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查收《受理通知書》。
    申請材料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均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規定要求,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在自收到機構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不予受理決定,制發《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機構可登陸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查收《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申請機構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一致,且無場所證明;
    (二)申請的檢驗檢測產品、項目不屬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范圍(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消防工程檢測機構、動植物檢驗檢疫機構等);
    (三)不適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方式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產品與項目的領域,如特殊食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行業;
    (四)申請機構為企業(公司)的內設檢驗檢測實驗室(即取得登記注冊的監理公司、工程公司、實業公司、科技咨詢公司等企業,其經營范圍不是以檢驗檢測作為主業);
    (五)申請機構存在有違公正性的問題,即檢驗檢測機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存在設計、施工、總承包、銷售、監理、生產、維修保養等影響公正性的業務;
    (六)檢驗依據不是現行有效標準,不屬于廣西規定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檢驗依據;
    (七)一次性告知后,申請機構未按照要求提交補正材料,或提交的補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
    (八)以及其他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第十條 對于申請材料缺少、檢驗依據不符合申請規定要求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需要修改、增補完善全部內容,并要求申請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時間不計入行政審批時限。
    第十一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自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在自作出資質認定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向申請機構頒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對不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申請機構,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按規定向申請機構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機構。
    第十二條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發證后3個月內按以下程序組織現場核查:
    (一)確定核查組成員。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按照檢驗檢測項目全覆蓋的原則,從自治區資質認定專家庫中選擇相關核查組成員,對于資質認定專家庫中的評審員專家無法實施全覆蓋時,可臨時聘請外省評審員或技術專家參與核查工作。市場監管部門可派觀察員進行現場監督。
    (二)出具《現場核查告知書》。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確定核查組成員后,應以《現場核查告知書》的形式,將現場核查時間,核查人員等通知現場核查組成員及申請機構。
    (三)實施現場核查。核查組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有關技術評審管理的規定以及評審準則的相關要求,以及申請機構簽署的承諾書的相關要求,對申請機構是否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基本條件、技術能力和承諾內容符合性、真實性進行文件檢查和現場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符合性核查。
    第十三條 現場核查完畢,核查組應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現場核查報告》,根據現場核查的情況作出現場核查結論,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種類型。
    (一)符合。申請機構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要求和承諾的內容,取得資質證書后能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二)基本符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向申請機構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未完成前,應暫時停止其檢驗資質。
    (三)不符合。存在無法整改的問題或涉嫌申報材料造假等嚴重違法行為,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按有關規定程序制發《撤銷資質證書決定書》撤銷其檢驗資質,將證書及附表收回,將申請機構列入失信名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告。
    對申請機構存在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資質認定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告知承諾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進行修訂或廢止。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書

    本機構就申請審批的資質認定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填寫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二)已經知悉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三)本機構能夠具備符合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條件和技術能力要求,并按照規定接受后續核查;
    (四)本機構能夠提交資質認定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五)愿意承擔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所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六)所作承諾是本機構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簽字:                       
              (申請機構蓋章)     
    年  月  日       
    (一式兩份)        

    資質認定部門的告知內容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5.《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6.《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工作規范》。
    二、申請條件
    申請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條件,且近2年內未因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首次申請機構除外)。
    三、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
    根據審批依據和法定條件,申請機構應當根據申請類型提交相應材料。如同時辦理除首次申請外的多個事項則可合并事項進行受理,提交材料需滿足各分事項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應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的材料: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能通過網上核驗的可不提交)。
    3.場所證明。申請機構注冊地與實驗室為同一地址時,無需提供場所證明。若申請機構注冊地與實驗室為不同地點時,要求提供實驗室(包括異地實驗室)所在地點的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質量手冊和程序文件(各1套)。
    5.最近一次管理體系內審、管理評審記錄。
    6.參加能力驗證/機構間比對一覽表。
    7.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每個類別至少1份。當1份報告無法覆蓋全部技術能力,應提供多份報告)。典型報告應為近2年內的,典型報告應覆蓋申請的全部技術能力參數(當申請參數較多時,應提供覆蓋主要技術能力參數的典型報告)。
    8.包含所申請全部參數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表1--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名)、表2--授權簽字人及領域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授權簽字人簽名)、表3--關鍵管理人員登記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關鍵管理人員簽名)。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證書附表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9.《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申請機構登錄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的掃描件。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二)申請延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應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的材料:
    對于在上一個許可周期內無違法違規行為、未列入失信名單、申請事項(包括法人性質、關鍵管理人員和授權簽字人、場所、設備、技術能力、管理體系等)無實質變化或有變化的事項已經在上一個許可周期內取得相應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可以采取告知承諾的方式提出延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的申請。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最近一次管理體系內審、管理評審記錄。
    3.參加能力驗證/機構間比對一覽表。
    4.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每個類別至少1份。當1份報告無法覆蓋全部技術能力,應提供多份報告)。典型報告應為近2年內的,典型報告應覆蓋申請的全部技術能力參數(當申請參數較多時,應提供覆蓋主要技術能力參數的典型報告)。
    5.包含所申請全部參數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新證書附表:表1--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名)、表2--授權簽字人及領域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授權簽字人簽名)、表3--關鍵管理人員登記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關鍵管理人員簽名)。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新證書附表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6.《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申請機構登錄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的掃描件。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三)申請增加檢驗檢測項目應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的材料: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法人證照。法人未發生變化不需要提交;法人發生變化需要提交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非法人檢驗檢測機構需提供檢驗檢測機構批文、所屬法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證書、法人授權文件和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能通過網上核驗的可不提交)。
    3.場所證明。機構注冊地與實驗室未發生變化不需要提交;場所發生變化或新增場所需提供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參加能力驗證/機構間比對一覽表。
    5.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每個類別至少1份。當1份報告無法覆蓋全部技術能力,應提供多份報告)。典型報告應為近2年內的,典型報告應覆蓋申請的全部技術能力參數(當申請參數較多時,應提供覆蓋主要技術能力參數的典型報告)。
    6.包含所申請增加全部參數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附表:表1--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名)、表2--授權簽字人及領域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授權簽字人簽名)、表3--關鍵管理人員登記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關鍵管理人員簽名)。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此證書附表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申請機構登錄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的掃描件。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四)申請檢驗檢測場所變更應在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的材料: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法人證照。營業執照或者登記/注冊地址未發生變化不需要提交,變更需要提交(能通過網上核驗的可不提交)。
    3.場所證明。場所發生變更或新增場所需提供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
    4.典型檢驗檢測報告(每個類別至少1份。當1份報告無法覆蓋全部技術能力,應提供多份報告)。典型報告應為近2年內的,典型報告應覆蓋申請的全部技術能力參數(當申請參數較多時,應提供覆蓋主要技術能力參數的典型報告)。
    5.機構有效期內的資質認定證書和附表掃描件。
    6.地址變更后的新證書附表:表1--檢驗檢測的能力范圍(機構最高管理者簽名)、表2--授權簽字人及領域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授權簽字人簽名)、表3--關鍵管理人員登記表(機構最高管理者及關鍵管理人員簽名)。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新證書附表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7.《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申請機構登錄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加蓋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的掃描件。同時,需通過郵寄或其他方式,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承諾書》原件送達資質認定部門。 
    四、告知承諾的辦理程序
    申請機構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應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提交簽章后的告知承諾書原件(一式二份)及相關申請材料。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廣西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告知承諾工作規范》相關規定實施審批。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將在作出準予資質認定決定后3個月內,按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關于技術評審管理的相關規定對申請機構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現場核查。
    五、監督和法律責任
    對于申請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或者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照《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撤銷許可決定,并予以公布。被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撤銷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其基于本次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對外出具的相關檢驗檢測報告不具有證明作用,并承擔因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
    以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生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六、誠信管理
    檢驗檢測機構作出虛假承諾、承諾內容嚴重不實的,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記入其信用檔案,該檢驗檢測機構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資質認定方式。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1年6月3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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